企业环境法律风险识别与应对

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期间,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手工监测被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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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情况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于2022年3月对某配件有限公司在线监测系统开展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A1楼顶1号在线监测设备高温测量池于2022年3月15日发生故障,预计于4月5日完成检修。检修期间,该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自动监测出现异常时,采用手工监测,监测频次:4次/日”的要求对1#排气筒(A1车间)开展手工监测。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故障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未按要求开展手工监测并及时报送监测结果的的行为视为排污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某配件(泰州)有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贰万玖仟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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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案件分析

(一)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排污单位应怎么做?

1.及时报告并说明情况:应在故障发生后 12 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报告内容需包括故障发生的时间、具体故障表现、可能的原因、预计修复时间等。

2.尽快检修:及时安排人员对故障设备进行检修,对于一般性的故障,如电源问题、传感器损坏,应尽可能在短时间内派遣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处理;针对易诊断的小故障,应尽可能在 8 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

3.确保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保证在 5 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因特殊情况无法在 5 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使用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4.开展手工监测:在自动监测设备停运期间,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用手工自行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手工监测过程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

5.记录与留存:如实记录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维修过程、维修人员等信息,以及手工监测的原始数据、监测时间、监测人员等,建立健全运行和维护的台账,保存好手工监测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设备维修记录、更换的零部件清单等资料,以备生态环境部门检查。

(二)停产期间在线监测设备故障,还需要进行标记吗?

需要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4.2条规定:“因自动监测设备调试、故障、日常维护、校准等,导致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排污单位应当规范开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对照表1 如实标记,并简要描述维护过程或故障原因,保存运行维护记录和相关台账备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线监测设备故障导致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相关标准等异常情况的,应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维护”。

标记内容及代码

标记说明

故障

        (D)

1.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检修,导致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标记为“故障”。包括浓度、温度(烟温或水温)、湿度、压力、流量、运行状态等各类自动监测设备故障,采样环节的泄漏、堵塞、掺杂等故障,以及现场端内部通讯故障等;

2.自动监测设备断电,导致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如站房停电导致自动监测设备停止运行的时段);

3.本标记不适用生产或污染治理设施自身的故障造成数据异常。

(三)“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都包括什么情况?

大致包括以下情况:

1.设备故障及处理不当

(1)未及时发现故障:如设备的传感器损坏、数据采集模块故障、传输线路中断等,导致数据无法正常采集、传输或出现异常数据,而排污单位未及时发现。

(2)未及时报告故障:在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或运维单位未在规定的12小时内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3)未及时修复故障:设备故障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或者对于无法修复的设备,未及时更换并重新组织验收备案。

2.日常运维不到位

(1)未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未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相关技术规范以及运维合同的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校准和检定等工作,导致设备性能下降、测量不准确。

(2)未及时更新设备参数:随着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的变化,需要对自动监测设备的相关参数进行及时更新调整,但排污单位未进行相应操作,使设备不能准确反映实际污染物排放情况。

(3)未建立健全管理台账:未对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修、校准等情况建立完整的管理台账,无法准确追溯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数据的真实性。

3.数据标记及处理问题

(1)未按规定标记数据:在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维护、调试等特定运行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启停机、故障等非正常运行工况,导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相关标准等异常情况时,未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对产生自动监测数据的相应时段进行标记。

(2)错误标记数据: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了错误的标记,如将正常运行时段标记为故障时段,或者将故障时段标记为正常运行时段。

3.违规操作及其他

(1)擅自停运或拆除设备:未事先报告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取得批准,擅自停运或拆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2)使用不合规设备或软件: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或未通过计量认证的自动监测设备,或者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对设备进行操作和数据处理,影响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准确性。

4.干扰设备正常运行:采取人为手段干扰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如遮挡传感器、篡改设备参数、破坏数据传输线路等,以达到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