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识别与控制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解答 |
1.未经批准先建设
(1)风险表现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2)风险内容
①单位罚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②个人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③行政拘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5-15日的行政拘留。
(3)避险方法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条例第9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环评法第24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评法第25条)
涉及的重大变动清单: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2.质量明显有问题
(1)风险表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
(2)风险内容
①单位风险: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个人风险: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避险方法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环评法第20条)
3.初步设计未落实
(1)风险表现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
(2)风险内容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避险方法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条例第16条)
4.对策措施未实施
(1)风险表现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2)风险内容
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3)避险方法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条例第16条)
5.验收过程有虚假
(1)风险表现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2)风险内容
①单位风险: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②个人风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其他风险: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3)避险方法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条例第17条)
6.验收报告未公布
(1)风险表现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2)风险内容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开。
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3)避险方法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条例第17条)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办法第31条)
7.未经验收即投入
(1)风险表现
建设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风险内容
①单位风险: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条例第23条)
②个人风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其他风险: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3)避险方法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条例第17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条例第19条)
8.未做影响后评价
(1)风险表现
建设单位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2)风险内容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避险方法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条例第19条)
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①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②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③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后评价办法第3条)
9.未备影响登记表
(1)风险表现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2)风险内容
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避险方法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备案办法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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