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检机构被罚款后,还会面临资质注销吗? 二维码
近日,某车检企业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被生态环境部门罚款后,又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该企业认为,生态环境部门已经对违法行为给予了行政罚款,市场监督部门就不应该再以同一个违法行为再作出行政处罚,否则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那么,事实究竟如何呢?
一、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但是,如果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了不同的法律条文,相关行政主体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条文分别作出处罚,只要不同时作出罚款处罚即可。 在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车检机构进行罚款,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注销其资质。两者依据的法律不同,且注销资质不属于罚款,因此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二、《大气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情节严重”怎么认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取消其检验资格需要以“情节严重”为前提,那么如何认定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呢,具体如下: (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条规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两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十三)中提到:“情节严重是指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为10台以上的情形。”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江苏省对于“情节严重”的标准有新的规定,即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涉及10台以上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形,但其他省生态部门还未作出明确规定。 三、相关法律法规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