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须知丨如何理解行政处罚的“双罚制” 二维码
一、什么是“双罚制”? 行政处罚“双罚制”是指在单位违法的情况下,既对违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单位中负有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进行处罚的制度。其核心在于通过“罚单位+罚个人”的双重惩戒,强化企业及管理层的法律责任意识,从源头减少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对单位处以罚款、责令消除污染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100万至500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10万至100万元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环保设施未建成或验收不合格即投产的,对单位处20万至100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5万至20万元罚款。” 二、哪些情形可能触发“双罚制”? 根据环境法律法规,以下情形可能可能触发“双罚制”,即同时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环境污染事故(如超标排放、危险废物非法处置); (二)建设项目违法(如未批先建、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产); (三)数据造假(如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四)拒不执行整改(如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消除隐患)。 例外情形: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双罚制。因其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若同时处罚企业及投资人,将构成对同一主体的重复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二罚”原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三、“双罚制”的适用对象是谁? (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对违法行为起决策、批准、组织作用的管理层,如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分管领导等。 (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具体实施违法行为或对违法行为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包括部门负责人、操作人员等。 (三)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19〕3号)的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在主管人员授意下积极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 四、企业需注意的程序要点 (一)立案与调查:行政机关需对单位和责任人分别立案,并独立调查取证。若仅对单位立案却处罚个人,程序违法可能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 (二)法律文书: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需独立编号,并分别送达。同一文书中混合处罚多个主体的行为可能因程序瑕疵被认定无效。 (三)救济权利:单位和责任人均有权独立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并可单独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