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法律风险识别与应对

企业须知丨某企业因在线监控设备故障处理不当被高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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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情况

XX工业公司系从事食品加工及饲料生产的重点排污单位,其生产废水排入长江某支流水域。2018年3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发现:

1.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设备取样泵损坏,固定采样管道失效,无法实现每两小时自动取样监测;

2.设备显示数据与人工采样检测存在显著偏差,化学需氧量、总磷排放浓度分别超标1.61倍、1.05倍;

3.企业未及时检修设备且未向监管部门报告异常情况。

XX市环境保护局经立案调查和听证程序,对XX工业公司作出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XX工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作出(201X)川XXX4行初XX号行政判决:驳回XX工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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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应保证其正常运行,实时监控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防止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其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XX工业公司发现在线监测设备显示的化学需氧量超标、仪器无法采到水样后,未按规定及时通知运维人员检修、查找问题并向环境监管部门报告,对自动监测设备出现的异常情况持放任的态度,构成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XX市环境保护局综合考量该公司在被处罚后12个月内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污染物排放浓度情况,以及该公司配合执法等因素,在法律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XX工业公司作出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三、法律分析

(一)哪些排污企业需要自行监测?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噪声,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需要进行自行监测,排污单位排放工业废气和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不论许可还是登记管理,均需自行监测。

(二)企业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及时检修自动监控设备,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正常采集、传输数据,这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如违反将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企业如何正确处理自动检测设备故障问题?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备发生故障后,企业须在12小时内向当地环境监察机构书面报告故障详情,同步启动手工监测并确保监测频次、方法符合技术规范,数据须在24小时内补报;同时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逾期需提交第三方技术评估申请延期。涉及设备停运或更换的,必须提前报批且监管部门7日内未否决即视为同意。故障期间所有手工监测原始记录、检修日志等数据应完整保存至少5年。

(四)若未采取正确措施,企业会受到什么处罚?

以排放水污染物为例: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排污单位未及时监测所排放污染物水质情况,造成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构成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罚款额度为10万—100万元,同时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