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环评报复后5年才开工建设,如何合规处理? 二维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第24条主要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制度。以下是对该条文的解读及实务要点分析: 一、法条原文环评法24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就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二、条文理解与适用 1、重新报批的情形(第一款) 适用条件:项目环评获批后,发生以下任一重大变动需要重新报批。 ⑴性质变化:如工业项目变更为房地产项目 ⑵规模变化:如产能扩大超过的批复的30% ⑶地点变化:项目位置调整导致环境敏感目标变化,如附近新增加居民区 ⑷生产工艺或环保措施变化:如原批复采用低污染工艺,实际改用高污染工艺。 法律后果 需要重新编制环评文件并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的实施变动。 2、重新审核的情形(第二款) 五年有效期规则:环境批复后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需批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审核结果为: ⑴通过审核:原批复继续有效 ⑵要求补充评价:因环境标准或者区域规划变化需要补充内容。 ⑶不予批准:项目已不符合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 例外情形:若项目五年内已开工,不适用此款。
三、实务要点 1、重大变动的认定标准 需要结合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及行业专项清单具体判断。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也可能发布细化规定。 2、法律责任 ⑴未重新报批或者审核擅自开工的,依据环评法31条的规定,可处总投资额1-5%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⑵若变动不属于重大但仍需要备案,可能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变更备案程序。 3、企业操作建议 ⑴在项目设计阶段提前评估变动风险,避免后期调整。 ⑵超过5年未开工的项目,应在动工前主动申请重新审核。 ⑶争议情形可申请生态环境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四、典型案例 案例1:某化工厂大原批复年产一万吨产品,实际建设时扩产至二万吨,因未重新报批被处罚并责令停产。 案例2:某风电项目因5年内未开工建设,重新审核时因风机技术更新被要求补充噪声防治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