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法律风险识别与应对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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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情形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

2.风险表现

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并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3.风险内容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4.避险方法

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不得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 代替 GWPB 5-2000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554-2010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55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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