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二维码
1.适用情形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 2.风险表现 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并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3.风险内容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4.避险方法 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不得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 代替 GWPB 5-2000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554-2010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554-2010关于饮食业油烟监测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