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二维码
1.适用情形 一般排污单位。 2.风险表现 (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2)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3)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3.风险内容 (1)一般处罚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行政拘留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刑事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4)查封、扣押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设备被查封、扣押。 4.避险方法 不能实施以下行为: (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具体包括: ①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排放水污染物; ②通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渗坑、渗井排放水污染物; ③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水污染物。 (2)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具体包括: ①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②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③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④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的其他情形。 (3)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①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②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③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④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⑤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⑥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⑦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