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二维码
1.适用情形 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等主体。 2.风险表现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3.风险内容 (1)行政责任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刑事责任 ①排放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②排放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4.避险方法 (1)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