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法律风险识别与应对

技术机构需要分别对应检测报告和调查报告分别委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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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项目在前期做环评时选用了甲单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还能选择甲单位吗,还是要根据环境污染类和生态影响类分别对应的监测报告和调查报告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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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可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技术机构只有有能力这个限制,并无其他限制,故任何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可以受委托按照技术规范指南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