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法律风险识别与应对

环评审批中座谈会组织要点解析

项目建设单位环评公众参与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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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环评审批过程中的座谈会时,应遵循以下要点,以确保公众参与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有序性:

1.依法公开信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需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平台公开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等信息。

2.征求公众意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通过网络平台、报纸和张贴公告三种方式公开相关信息,并明确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方式、途径及期限,征求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3.深度公众参与:针对公众质疑性意见较多的项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召开公众座谈会或听证会,邀请可能受影响的公众代表参加,并确保会议公开、透明。

4.信息公开方式:建设单位应通过网络平台、报纸和在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确保公众能够便利地获取环评信息,参与环评过程。

5.公众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在座谈会或专家论证会结束后,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十六条,在5个工作日内整理并公开座谈会纪要或专家论证结论,如实记录各种意见。

6.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认真考虑并采纳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合理意见,并说明未采纳意见的理由。

7.公众参与说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编写公众参与说明,包括公众参与的过程、意见收集整理情况及采纳情况等,并将此说明作为环评文件的一部分。

通过遵循上述要点,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确保环评审批过程中的座谈会组织工作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又能有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