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之前取得的环评批复是否应按照现行要求开展自主验收? 二维码
【问题】 建设项目于2010年取得环评批复,并于当年建设完成并投产,有废气治理设施,但未验收。因2017年前是由环保部门组织验收,2017年后由企业自主验收,请问,现在还需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开展自主验收吗? 【解答】 需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项目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即可投入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