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深度公众参与? 二维码
环境影响评价深度公众参与能使公众更加充分了解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促进建设项目最终落地能够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积极预防社会稳定风险,提升企业社会责任能力,为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深度参与的组织方式 对环境影响方面公众质疑性意见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组织开展深度公众参与: (一)公众质疑性意见主要集中在环境影响预测结论、环境保护措施或者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公众座谈会或者听证会。座谈会或者听证会应当邀请在环境方面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众代表参加。 (二)公众质疑性意见主要集中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技术方法、导则、理论等方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会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并邀请在环境方面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众代表列席。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并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公众参与的协调指导。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深度参与的时间和告知 (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 建设单位决定组织召开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个工作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题和可以报名的公众范围、报名办法,通过网络平台和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建设单位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受教育水平、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从报名的公众中选择参加会议或者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并在会议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通知拟邀请的相关专家,并书面通知被选定的代表。 (二)听证会 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可以参考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在听证举行的10日前,通过报纸、网络或者布告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被听证的许可事项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参加听证会的方法。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分别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并由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三)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主持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的姓名、职务; (五)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预先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六)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的权利和义务; (七)其他注意事项。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或者其他必要情形时,可以通过报纸、网络或者布告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三、深度参与的结果和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单位进行专业分析后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建议。 建设单位应当综合考虑建设项目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单位的建议、技术经济可行性等因素,采纳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合理意见,并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根据采纳的意见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未采纳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说明理由。未采纳的意见由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公众提出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该联系方式,向其说明未采纳的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在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记录,整理座谈会纪要或者专家论证结论,并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座谈会纪要或者专家论证结论。座谈会纪要和专家论证结论应当如实记载各种意见。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