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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五日内申请听证,这里的“五日”包括当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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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包括第八十五条关于期间计算的内容。

然而,《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明确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外的法律文书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因此,关于送达其他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否包括当日,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期间开始的日,应当计算在“五日”、“七日”的期间内。这不需要理由,因为这是法律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期间开始的日,不应当计算在“五日”、“七日”的期间内。理由是:虽然《行政处罚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如果行政机关不是在零时就将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的当日就不足一日,这显然缺乏合理性。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同意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