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法律风险识别与应对

分期建设的项目,二期项目启动时间超过5年环评获批时间,需要重新报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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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项目环评于2007年由省环保厅审查批复,分期建设一期试运行后,2013年完成竣工环保验收(一期)。现准备启动二期项目,二期项目的地点、规模、生产工艺、配套环保设施等与原环评批复内容一致,按照环评法要求批准超过5年需要重新报批,请问我们的启动这个二期项目是否需要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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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不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公司项目已经开工建设,不符合上述规定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情形,因此二期项目在符合没有重大变动的情形下,无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