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法律风险识别与应对

以案释法I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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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情况

2023年5月14日晚,温州市三溪片区中心西单元D-06地块的温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经审批在夜间进行噪声施工作业,被娄桥中队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停工。随后于5月21日,执法人员联合噪音检测技术人员对该工地进行检测,发现环境噪声超标,等效声级检测值63dB(A),超出标准限值55dB(A) 8dB(A),该工地位于噪声敏感区域,邻近宁嘉公寓。鉴于当事人未停止夜间施工,且在禁噪期间及非首次违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从重处罚,罚款人民币七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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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规定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三、案件分析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什么?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这些区域通常包括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在这些区域内,为了保护居民和工作人员的生活质量,对噪声污染有更严格的控制和防治措施。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其中的“证明”是指什么?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中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因此,“取得证明”是指在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时,需要获得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出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