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二维码
一、案情介绍 2024年9月26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某市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市XX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正常经营,现场有部分车辆待检。对该公司历史检测车辆报告进行调阅发现三份报告存在弄虚作假问题。报告1:在加载减速 OBD 检测过程数据中,故障代码为P0073,故障里程1033KM,该车辆在检测报告中 OBD检测结果为合格;报告2:在加载减速检测过程数据中,第19秒,车速为32.8KM,发动机转速为600,第20秒,车速为38.4KM,发动机转速为5357,第32秒,车速为56KM,发动机转速为0,第104秒,车速为34.8KM,发动机转速为0,检测结果为合格;报告3:在排气污染物检测中 HC 实测值为未检出,在简易瞬态工况检测过程数据中HC数值在26秒至42秒之间,HC平均值超过150,其余时间也均有数值。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并处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三、对于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数据造假,会受到什么处罚? (一)行政罚款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的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查实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车辆非法改装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对维修机构处每辆机动车5000元罚款。 (二)民事连带责任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5条规定,对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取消检验检测资格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记过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消检验检测资质。 (四)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五)拘留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六)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29条规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