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法律风险识别与应对

罚款66万!电镀工序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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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情况

2023年7月,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某支队执法人员对成都某电气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调查,该企业于2023年7月擅自建成电镀工序并投入生产,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企业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批先建问题已另案查处)。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5.35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对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11.44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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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三、案件分析

(一)“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属于“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吗?

不属于。

《关于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情形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提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配套建设防治污染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的,不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

综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前提是企业有防治污染设施,故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符合《环境保护法》第63条中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二)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有什么?

1.施工阶段

(1)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例如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施工合同中仅提及主体建筑的施工内容,如房屋结构、外立面等,完全没有涉及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收集设施等环保设施的建设条款。

(2)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例如某道路拓宽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同时采取扬尘控制措施。

2.设计阶段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例如某化工企业在建设新的生产车间的初步设计中,没有考虑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收集和处理措施。仅仅设计了简单的通风装置,没有安装高效的 VOCs 净化设备。而且在投资概算中也没有预留这部分环保设施的资金。

3.投产使用阶段

(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例如某印染厂在印染车间建成后,其污水处理设施还未完工就开始投入生产。

(2)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例如某电镀厂在环保设施验收时,通过临时更换合格的水样、篡改监测数据等手段,使电镀废水处理设施在验收中被判定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