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法律风险识别与应对

罚款38万,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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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情况

2024年2月,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数据系统远程发现,太原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出口两项污染物日均值超标。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单位因PAC药剂储备不足,冬季大雪高速封路未及时运达药剂,导致高效池翻泥情况严重,出水带泥,废水排放口COD在线数据为52.808mg/L,超标32%,总磷在线数据为0.652mg/L,超标63%,确认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结合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S-7),对该公司罚款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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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三、法律分析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超标排污是否构成犯罪?

不构成犯罪,法律不强人所难,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故意犯罪,在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污染环境的心理状态下,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超标排污显然不构成污染环境罪。例如防治污染设施调试或者故障期间的超标排污行为,人力无法抗拒,不能按照犯罪处理。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超标排污能否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不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排污方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前提,主要取决于不可抗力是否是水污染损害的唯一原因,如若因为排污方的原因,导致其对损害的产生和扩大存在过失,那么对于这部分则不能产生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的后果。

(三)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标,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吗?

做好规范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处罚。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提到:“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内容,污水处理厂在进水水质超标的情况下,及时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排污企业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超标排污应当做好什么工作?

一、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扩散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如停止相关生产环节或操作,防止污染物进一步大量产生。例如,对于化工企业,如果发生暴雨等自然灾害导致污水处理设施受损,应先停止产生高浓度废水的生产工序,如某些化学反应过程,避免更多未处理的高污染废水产生。

对已经泄漏或排放的污染物,采取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进行临时处理。比如利用沙袋、围堰等构筑临时屏障,防止污水外流扩散;投放中和药剂来处理酸性或碱性超标废水,降低其污染程度。

二、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向当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明确是不可抗力因素)、目前正在采取紧急措施,还要说明污染物的种类(是重金属、有机物、化学需氧量超标等)、排放的数量(预估排放量)、可能的污染范围(如污染了企业周边的河流、土壤的面积范围等)和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等详细信息。

三、积极配合调查

向环境保护部门等相关调查机构提供企业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参数等相关资料,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和监测工作。

四、执行修复整改

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修复受损的污染防治设施,对受污染的区域(如土壤、水体等)按照要求进行清理和修复。